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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双江: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禁止对外销售,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07 09:50 新闻来源: 双江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量:728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在吴某摊位上摆放的猪肉表面未盖有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验章,且吴某现场不能提供案涉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吴某于2024年8月11日私自屠宰1头未经检疫的活猪并于8月12日将屠宰好的鲜猪肉在市场上对外销售,查获时现场摆放的猪肉共计66.74市斤。

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猪肉)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吴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双江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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