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 > 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摘录(一)
一、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工商办字〔2011〕240号)第三十二条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规定: 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内开办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经营秩序治理,整治低俗玩具,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 (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2号)要求: 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探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相应要求。 二、学校周边不得存在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以及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四条规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三、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来源:临沧有约网 编辑:魏丛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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