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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摘录(二)
作者:临沧有约网    发布日期:2024-03-08    阅读数:554次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五、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该核准相关情况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六、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八、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来源:临沧有约网   编辑:魏丛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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